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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王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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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国时期的天津市以其租界区位背景承载着这一特殊历史时期我国的土地行政管理的发展历程。基于天津市档案馆保存的这一时期的土地登记以及土地测量类档案的开发,本文从土地行政管理机构的发展、《土地法》对于土地登记的规定与解释、土地测量以及土地登记的执行情况、土地规费的收取以及逾期登记处罚五个方面对这一批档案进行整理和综述,以期对民国时期的天津市土地资源管理、经济发展以及风土人情进行研究,为现代的土地登记管理提供借鉴的意义。

关键词:天津市;民国时期;地籍管理档案

基金项目:天津市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13ZLZLZF02500)

Research on Tianjin city Cadastre Archive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ng yuanming

(School of Public Management, 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Tianjin 300134)

Abstract: In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Tianjin city reflected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l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of this special historical period in China with its concession location background. On the basis of Archives Resources about land registration and land survey of Tianjin City Archives, This paper collated and summarized research archives from five aspects: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development, “ law of the land “ to the land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and interpretation, land survey and registration implementation , land fees charged, and late registration punishment. this paper reproduces the 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local customs and practices of Tianjin city in the period, earing value of reference for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in today’s China.

Keywords: Tianjin city ;The Republic of China ;Cadastre archives

此次研究档案共计包括38份档案,涉及年份为1929年到1948年,历经了10年内战时期、抗战时期以及抗战胜利后的民国时期。其中,1929年1份,1936年1份,1939年1份,1941年1份,1944年2份,1945年3份,1946年12份,1947年11份,1948年5份,缺具体年份考量1份。内容涉及土地测量以及土地登记法律法规等。

民国时期的土地行政主要是通过土地立法和地籍整理来进行的,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行政的专门法律和法规,在1930年制定了首部《土地法》,这些规定对于推动当时的土地行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地籍整理包括土地测量、土地登记及土地使用调查等工作内容。通过土地测量以确定土地地形位置;土地登记实现土地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调查界定土地类别,当时把全国的土地划分为生产用地、建设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森林用地以及山地保留等六类。1946年重新修订了《土地法》,因此1946年后的档案资料较为丰富,以下从土地登记行政机构的变迁、《土地法》对土地登记的解释、地籍管理的实施以及实施效果等几个方面对这部分资料进行综述研究。

1 土地登记行政机构的变迁及其职能规定

民国期间,地政机构名称几经变迁,限于环境因素,其所执行业务多迁就事实。天津市财政局于1928年10月成立,是国民党天津市政府直属的财政管理机构,内设三科,其中第三科负责土地官产事宜,1937年七七事变后,该局工作结束;1928年北伐成功,改建特别市后,市政日繁,人口激增,土地问题亦趋严重。本市首于1929年1月,设土地局接管天津县,原办之五警区、三特区(即德俄奥各租界)境内税契事务,分科办理;于1931年本市官产事宜,亦划归土地局兼办,同年4月,土地局裁撤,其事务并于财政局第三科主办,于5月改设土地官产办事处;1933年5月土地官产办事处裁撤,复归财政局第三科掌理;1935年9月复经改设土地办事处;1936年1月土地办事处裁撤后,仍归财政局第三科内分地政、测绘两股,之后抗战军与本市沦陷;1937年8月5日天津特别市财政局成立,是日伪天津特别市政府直属的全市财政管理机构;1937年初成立伪财政局设4个业务科,其中第三科主管土地的分配使用,办理契税事宜;1938年1月改称为天津特别市公署财政局,内设总务科、征收科、地政科以及审核科四个科室,第三科改称地政科,内设契税、测绘、登记三股,专司土地契税勘测、登记、调查整理市区官产房地办法及修订天津市标准地价实施大纲等事宜。1945年日本投降后,该局工作结束。天津市地政局于1945年11月成立,内设4室3科,主要职能是办理地产税契事务,至1949年1月天津解放,该局工作结束。

2 《土地法》对于土地登记制度修订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关于登记制度的规定,在《土地法》中体现的非常细致。此法最初制定于1930年,1946年又进行了修改。1930年《土地法》共分总则、土地登记、土地使用、土地税及土地征收5编,不仅包括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的内容,还包括土地登记、土地重划等程序法,其绝大部分条文都是土地行政法规和土地税征收的财政法规,从章节设置和条文的内容看,其重点并不在实现民生主义的土地政策,而在于如何增加税收,保障财政收入,说明土地立法价值观的改变。1946年的《土地法》共分总则、地籍、土地使用、土地税及土地征收5编,共计247条。其中第二编中以地籍整理涵盖了土地登记以及土地测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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